澧县第一中学固定资产修缮养护制度
1、部门管理员要在设备损坏后三天内向学校提出设备损坏报告维修申请,说明损坏原因,损坏责任人,维修方案和计划维修费用,经有关领导批准予以实施。
2、50 元以下维修由总务处派人组织实施,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维修必须由有关领导参加, 100 元以上维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3、设备维修结束后,部门管理员必须填好“维修记录”且将维修情况书面报总务处,以备登记“维修保养档案”,否则,财产部门不准报销维修费。
4、维修中换下的一切零部件必须全部留下,在外面维修的必须把零件带回,以备登记,否则,财会部门不准报销维修费。
5、部门管理员对所分管的仪器、设备、器材等要按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检修,自己无法保养维修的要按规定提出申请,既不保养又不申请造成损失按管理员工作失职处理。
6、 重要仪器、设备(指有使用、检查、保养记录的设备)、器材无论维修费多少,一律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7、 一切维修、保养结果维修人员或保养人员必须书面报部门管理员和总务处以便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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