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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

《“爱烛行动”救助特困教师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真人推荐 发布时间:2016-02-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充分发挥省教育基金会服务教师的扶贫济困作用,救助我省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和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的特困教师,帮助他们不为大病所困、灾害所难,协助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强省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本人患重大疾病、负债达5万元以上生活特别困难和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的本省各级各类学校的特困教师。

第二条  救助标准

经审批通过的特困教师,由省教育基金会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万元/人(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办公会视财力情况研究决定)。

第三条  申请救助程序

1、根据省教育基金会下达的救助计划,由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向当地县(区)、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本省特困教师(省直中学和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基金会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本省特困教师);

2、经学校推荐的救助对象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爱烛行动”救助特困教师申请表》,提供本人患重大疾病且负债在5万元以上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身份证、教师证、医院诊断结果复印件,住院花费及票据,学校出具的负债证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证明);

3、上述书面申请材料须经所在学校调查核实、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当地县(区)、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4、县(区)、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须对申请资料严格审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基金会审批,或通过省教育基金会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及上传申请表、各种原始证明材料电子版报批(省直中学和高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调查核实、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直接向省教育基金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5、省教育基金会收到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及省直中学和高校上报的材料后,由秘书处汇总核实,最后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四条  救助金的发放

1、经批准确定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方式发放救助金:省教育基金会到市(州)直接发放或者拨付救助金由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或省直中学和高校代为发放;

2、由市(州)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或省直中学和高校代为发放的救助金,在收到拨付的救助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受助特困教师手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收据及救助金领款单复印件邮寄至省教育基金会。

第五条  救助金的监管

1、申请人和各学校及县(区)、市(州)教育基金会要按时上报审批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对弄虚作假冒领救助金者,除追回救助金外,建议学校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当事人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救助对象建立档案,进行抽样跟踪了解救助效果并报理事长办公会;

4、省教育基金会及时公布救助特困教师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在职专任教师、离退休教师和聘任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教师。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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