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上海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上海校友会”
第2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包括澧州官立中学堂、澧州中学堂、 澧县县立中学、九澧女师、澧县县立初级中学、九澧联立中学、省立第十四中学、澧县简师、澧江中学 、澧县第二初级中学(1952-1961)、澧县第二中学(1962-1977)、澧县共大一分校、澧县共大二分校、澧县中学、澧县九澧实验中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3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上海和上海周边及海外的澧县一中校友,加强交流,增进友谊,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促进母校和校友个人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母校和家乡的建设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4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直接受澧县第一中学校友会领导。
第二章 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5条 本会的任务
(1)每年组织一次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2)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家乡之间的业务合作牵线搭桥,为母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3)关心新大学生的入学,为新大学生快速融入上海做好思想保证;
(4)宣传、推介、关心母校和家乡的发展,促进母校和家乡的对外开放和文化、经济、学术等交流;
(5)鼓励校友奋发图强,创造业绩,为母校争光,对需要帮助的校友给予精神鼓励和可能的资助;
(6)开展校友捐赠,建立校友基金并进行统筹管理;
(7)尽可能给校友来上海期间的学习、工作、旅游考察等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
(8)其它有关属于本会的任务。
第6条 活动原则
(1)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范围内,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2)本会活动遵循自主、自愿性原则、非营利性原则和维护母校、校友利益的原则;
(3)本会接受母校——澧县一中的直接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7条 目前在上海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一中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澧县一中各个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各个时期曾在澧县一中任教、任职者;
(3)澧县一中聘请的名誉教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4)由于上海的特殊地理位置,也热情欢迎上海周边城市以及海外工作或留学的校友加入。
第8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7条者,承认本会章程,填写《校友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9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10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义务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根据个人经济情况适当交纳会费;
(5)与本会保持经常性联系,积极向会刊和网站投稿和提供信息;
(6)关心母校和家乡的建设和发展。
第11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6)有获得《校友通讯》的权利。
第12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理事会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13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14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2)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3)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定期向全体会员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定期召开全体会员联络会;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5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16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7条 理事会理事采用自然产生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结合。
第18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理事会推荐和校友会选举产生,对全体校友负责。
秘书处下设三个专门工作部门:
(1)联络部: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负责校友接待。
(2)财务部:负责本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现金收支管理。
(3)活动部:负责全年各项活动的设计,组织与协调。
第19条本会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完成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秘书长任职期限原则不超过两年。
第20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秘书处各部门工作;
(2)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3)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21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校友会表决通过。
第22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上级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母校。
第23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校友会。
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上海校友会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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