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一中“崔曹白丹”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捐资人的意愿,奖学金用于奖励澧县一中品行优良、每学期期末考试总分位居年级前三名的学生,以及总分在年级前20%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总共奖励40人次左右。
第二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两次,在期末考试成绩揭晓后进行。每年奖学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4万元。
第三条 学生获奖的基本条件:
1. 身心健康,品行优良;
2. 期末考试总分位居年级前三名,或总分位居年级前20%而家庭特别贫困者。
第四条 由学生科制定《崔曹白丹奖学金奖励审批表》,学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思想品德表现、考试成绩名次、家庭经济情况,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分别审查签字确认,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对上学期的评选结果公开颁奖,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以弘扬感恩精神,激发学生学习动力。
第六条 每年4月,由学生科将上一年度“崔曹白丹”奖学金奖励使用情况汇总后向捐资人提供书面报告。
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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