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一中“崔曹白丹”奖学金捐赠协议》
捐赠方: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0号楼西三门3316室
代表人: 刘正琛
受赠方: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
地 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二牌楼6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更多学生成长、成才,推动社会慈善事业的进步,捐赠方受崔建平,曹白丹夫妇的建议与推荐,在曹白丹女士的母校(受赠方)设立“崔曹白丹奖学金”。捐赠方与受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捐赠内容
捐赠方自愿向受赠方捐赠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以下简称为“捐款”或“本金”)。
第二条 捐赠方式。捐赠方按受赠方提供的汇款账号汇出捐款:
汇款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捐赠用途
3.1 本协议下的捐款用于并且仅用于设立“崔曹白丹”奖学金(以下简称为“奖学金”),不得挪作它用。
3.2 奖学金每年评选次数: 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澧县一中“崔曹白丹”奖学金奖励办法》。
3.3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澧县一中“崔曹白丹”奖学金奖励办法》。
3.4 对于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受赠方应通知捐赠方,捐赠方给予特别奖励;
3.5 受赠方可以为奖学金单独举办颁奖仪式,也可与其他活动一并举办;捐赠方有权派代表出席颁奖仪式。
第四条捐款管理
4.1受赠方理解并且同意捐款产生的全部孳息为捐款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用途。
4.2 受赠方同意并且接受按照“基金”的方式管理该笔捐款,即以捐款的每年收益(以下简称为“年收益”)作为奖学金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并维持本金数额不少于壹佰万元。
第五条 捐赠方的权利义务
5.1 捐赠方有权向受赠方查询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受赠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
5.2 捐赠方应按本协议条款和相关规定,及时汇出善款。
第六条 受赠方的权利义务
6.1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捐款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6.2 受赠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之用途使用捐款及其孳息,并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奖励办法”)。奖励办法经捐赠方同意后,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附件一)。
6.3 受赠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捐款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为“管理细则”),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向捐赠方汇报捐款的管理和收支情况。管理细则经捐赠方同意后,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附件二)。
6.4 受赠方承诺,本金的年收益率不低于4%;若年收益率低于4%,由受赠方自行补足,不得挪用本金。
6.5 受赠方未经捐赠方的书面授权,不得擅自挪用捐款,或利用捐款从事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投资活动;若受赠方违反规定,造成捐款减损的,受赠方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本金及其孳息的损失予以赔偿,并且捐赠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捐款。
第七条 争议解决。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若仍无法解决,应提交捐赠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八条 其他。
8.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8.2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无法履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履行。
8.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4 本协议一式两份,捐赠方执一份,受赠方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捐赠方: 受赠方: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盖章); 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附件一:
澧县一中“崔曹白丹”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捐资人的意愿,奖学金用于奖励澧县一中品行优良、每学期期末考试总分位居年级前三名的学生,以及总分在年级前20%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总共奖励40人次左右。
第二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两次,在期末考试成绩揭晓后进行。每年奖学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4万元。
第三条 学生获奖的基本条件:
1. 身心健康,品行优良;
2. 期末考试总分位居年级前三名,或总分位居年级前20%而家庭特别贫困者。
第四条 由学生科制定《崔曹白丹奖学金奖励审批表》,学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思想品德表现、考试成绩名次、家庭经济情况,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分别审查签字确认,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对上学期的评选结果公开颁奖,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以弘扬感恩精神,激发学生学习动力。
第六条 每年4月,由学生科将上一年度“崔曹白丹”奖学金奖励使用情况汇总后向捐资人提供书面报告。
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
2011年3月18日
附件二:
澧县一中“崔曹白丹”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回报母校教育之恩,促进母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帮助母校优秀的贫困学子顺利完成学业,我校2004年考入北京大学的曹白丹同学偕丈夫崔建平先生共同捐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澧县一中“崔曹白丹”奖学金。为加强奖学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资人将人民币100万元奖励基金存入学校行政账户,学校每年4月按年息4%提取利息作为当年奖金,存入相应财务科目,用于当年学生奖励。当年奖金尾数结转下年。保证奖励基金本金100万元不减少。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领衔,分管财务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总务科主任、学生科主任、年级主任、主管会计参与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根据捐资人的意愿,奖学金用于奖励品行优良、每学期期末考试总分居年级前三名的学生,以及总分在年级前20%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总共奖励40人次左右。
第五条 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4月将上一年度的奖学金使用情况及获奖学生情况向捐资人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校承诺:学校如果不能兑现上述管理办法,捐资人有权将奖励基金本金收回。
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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