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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助学

《澧县一中“84”助学奖学金委托管理协议》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真人 发布时间:2016-02-09 浏览次数: 【字体:

委托方:澧县一中84校友会

地    址:长沙

代表人:周雷,何书喜,唐超奇,彭元喜

受赠方: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

地    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二牌楼6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更多学生成长、成才,推动社会慈善事业的进步,委托方在澧县一中老校长彭湘云的倡议下,通过向澧县一中全体84届校友募集资金,在母校(受赠方)设立“84”助学奖学金。委托方与受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捐赠内容

委托方自愿向受赠方捐赠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以下简称为“助学奖学金本金”或“捐款”或“本金”)。

第二条  捐赠方式。委托方按受赠方提供的汇款账号汇出捐款:

汇款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捐赠用途和所有权

3.1 本协议下的捐款用于并且仅用于设立“84”助学奖学金(以下简称为“助学奖学金”),不得挪作它用。

3.2 助学奖学金每年评选次数: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澧县一中“84”助学奖学金奖励办法》。

3.3 助学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澧县一中“84”助学奖学金奖励办法》。

3.4 受赠方可以为助学奖学金单独举办颁奖仪式,也可与其他活动一并举办;委托方有权派代表出席颁奖仪式。

3.5 助学奖学金本金及孳息的所有权属于澧县一中1984届校友会和全体捐赠人,如果发现奖励基金本金被挪用和管理不善,澧县一中1984届校友会和全体捐赠人有权将奖励基金本金及孳息收回自己管理。

第四条  捐款管理

受赠方理解并且同意捐款产生的全部孳息为捐款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用途。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5.1 委托方有权向受赠方查询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委托方的查询,受赠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

5.2 委托方应按本协议条款和相关规定,及时汇出善款。

第六条  受赠方的权利义务

6.1 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捐款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6.2 受赠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之用途使用捐款及其孳息,并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助学奖学金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助学奖励办法”)。助学奖励办法经委托方同意后,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附件一)。

6.3 受赠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捐款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为“管理细则”),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向委托方汇报捐款的管理和收支情况。管理细则经委托方同意后,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附件二)。

6.4 受赠方承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84助学奖学奖励基金保质增值最大化。每年拿出6万元进行奖励和助学,每年利息不够6万元的部分从本金中支取,连续支持20年以上,直到用完为止。

6.5 受赠方未经委托方的书面授权,不得擅自挪用捐款,或利用捐款从事本协议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投资活动;若受赠方违反规定,造成捐款减损的,受赠方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本金及其孳息的损失予以赔偿,并且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捐款。

第七条  争议解决。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若仍无法解决,应提交委托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八条  其他。

8.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8.2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无法履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履行。

8.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4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执一份,受赠方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赠方:

澧县一中84校友会(盖章);                                                     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盖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附件一:

澧县一中“84”助学奖学金助学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捐资人的意愿,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澧县一中品行优良、总分在年级前50%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和在校生中突发个人或家庭重大变故者;每学年成绩进步迅速者;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创造发明成果奖励或学科竞赛优胜者。

第二条  助学奖学金原则上每年评选两次。第一次为奖学金的评定,每年4月份启动,5月4日前后颁奖;第二次为助学金的评定,对常规困难家庭同学的资助一般在学年的上学期也就是12月10日前后举行,对突发困难家庭同学的资助可随时进行。每年助学金、奖学金总额原则上控制在6万元。

第三条  助学奖学金原则上助学、奖学结合,以助学为主,助学金额控制在70%以上。助学金名额每年设立15个,每人3000元,共计4.5万元。奖学金每年设立如下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和奖励数量进行奖励,共计9名1.5万元:

1.一等奖,2000元,3名

2.二等奖,1500元,6名

第四条学生获奖的基本条件:

1. 身心健康,品行优良;

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总分在年级前50%且家庭特别困难者;

2) 总分在年级前50%且在校生中突发个人或家庭重大变故者;

3) 当年文化成绩进步迅速者;

4) 当年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创造发明成果奖励或学科竞赛优胜者;

第五条  评选程序

5.1 奖学金的评选:由学生科制定《84助学奖学金奖励审批表》,学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思想品德表现、考试成绩名次、家庭经济情况,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分别审查签字确认,最后报学校审批。

5.2 助学金的评选:由学生主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填写《84助学奖学金奖励审批表》,填写好基本情况、思想品德表现、考试成绩名次、家庭经济情况,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分别审查签字确认,学校提前向委托方推荐20名助学金候选者名单,由委托方评定、确定最终的15名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六条  评选结果确定后,学校公开颁奖,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以弘扬感恩精神,激发学生学习动力。然后,在一周之内将获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登出,对于奖学金的获奖同学以喜报的形式发给该生原初中毕业学校。

第七条 每年12月,由学生科将本年度“84”助学奖学金奖励使用情况汇总后向捐资人提供书面报告。

 

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 

2012年8月18日

 

附件二:

澧县一中“84”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回报母校教育之恩,促进母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帮助母校优秀的贫困学子顺利完成学业,我校1984届校友捐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澧县一中“84”助学奖学金。为加强助学奖学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资人将人民币100万元奖励基金存入澧县一中助学奖教发展委员会账户,学校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84助学奖学奖励基金保质增值最大化。每年拿出6万元进行奖励和助学,每年利息不够6万元的部分从本金中支取,连续支持20年以上,直到用完为止。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领衔,分管财务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总务科主任、学生科主任、年级主任、主管会计参与的助学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助学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根据捐资人的意愿,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澧县一中品行优良、总分在年级前50%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和在校生中突发个人或家庭重大变故者;每学年成绩进步迅速者;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创造发明成果奖励或学科竞赛优胜者。每年总共助学、奖励24人次左右。

第五条  助学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12月将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奖学金使用情况及获奖学生情况向捐资人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校承诺:学校如果不能兑现上述管理办法,捐资人有权将奖励基金本金及全部孳息收回。

 

湖南省澧县第一中学

20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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