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一中84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全称是澧县一中1984届高中校友奖学助学基金,简称“澧县一中84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由澧县一中1984届高中毕业校友自愿捐资设立。发起人为澧县一中原校长彭湘云及澧县一中长沙校友会中的1984届高中校友。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汇聚校友爱心,奖励和资助澧县一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在读学生;架设沟通平台,交流和共享校友信息与资源。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来源于澧县一中1984届高中校友自愿捐赠。为体现全体同届校友的参与性和平等性,捐款不设下限,但以2万元为上限,额满为止。基金本金整体存入国家银行,如有必要,也可由理事会委托澧县一中长沙校友会1984届校友中的证券金融专业人士进行适当证券投资。基金会以银行利息或证券投资收益实施奖励和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按准基金会模式参照国家基金管理办法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澧县一中校友会。
第六条 自本章程颁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为本基金募集期。募集期由发起人指定校友分别设立和保管临时账户,接纳捐赠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澧县一中1984届校友QQ群(群号191755641)、网络邮箱等3种方式公布募捐进度和捐赠人、捐赠金额。经2012年2月25日长沙校友代表会议协商,委托原高94班校友彭元喜同学开设账户,账号为 1901011101206300052 ,户名:彭元喜,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银河支行;同时委托原高91班校友何书喜同学保管账号密码。如果在2012年6月30日前募捐达到100万元,则基金募集期提前结束;如果到2012年6月30日前募捐未达100万元,则由发起人通过个别发动凑足数额。结束募集后,基金整体移交并委托澧县一中校务委员会管理,账务委托澧县一中财务部门代管。由基金会自己管理,每年一次向一中资助理财收益或利息收益。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
第七条 本基金奖励和资助条件:
(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创造发明成果奖励或学科竞赛优胜者;
(二)在校期间学期综合排名居年级前五名者;
(三)在校生中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澧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者;
(四)在校生中突发个人或家庭重大天灾人祸者。
(五)每学年成绩进步迅速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纳入本基金的奖励和资助范围。本基金奖学金每年颁发一次,每次奖励10-20人,每年4月份评定,5月4日前后颁奖;本基金助学金视情况颁发,对常规困难家庭同学的资助一般在学年的上学期也就是9月10日前后举行,对突发困难家庭同学的资助可随时进行。首届奖励和资助时间分别为2013年5月4日和9月10日。时间由学校决定后提前一月告知84校友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本基金由1名名誉理事和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名誉理事和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名誉理事和理事的资格:
(一)名誉理事为澧县一中卸任或在任的校领导或德高望重的高级教师,基金推举彭湘云老师为终身名誉理事和终身名誉理事长;
(二)第一至第十届的理事必须是澧县一中1984届高中校友,原则上高91-98班每班推选一位;
(三)第十届以后的理事必须是澧县一中校友,原则上在澧县以外地区工作的校友应占6席以上。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即捐赠额为2万元的校友,下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和表决理事会的决策;
(二)选举理事会各相关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检举和提议纠正违反本章程的一切行为。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推举名誉理事长,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审定奖学助学资金的颁授对象、程序与金额;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其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八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 本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 职(原则上为澧县一中符合条件的在校老师);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理事长为基金准法定代表人,其在任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准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其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准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的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收入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二章规定对象的奖励和捐助;
(二)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财务人员的薪酬;
第二十七条 基金召开理事会和举办奖励及资助评审活动所必须的会务费用由提议召集的理事临时解决,不从基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专兼职工作人员酬劳的支出不得超过基金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基金委托澧县一中财务部门选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职进行账务管理。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受奖者、受助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或澧县一中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5日发起人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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