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学校是否就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确立合理的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一方面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学校工作的积极性,让学校工作能够有效和顺利地进行。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何确认学校有过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承担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
2.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幼儿园或者学校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年龄所限,往往难以就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此时,认定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补充责任原则。补充责任原则即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某些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造成他人受伤的。意在强调某些特殊领域应具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学校事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这是基础和前提;②需要考虑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伤害程度;③严格坚持最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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