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1.正当防卫的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危害正在进行;必要限度;针对侵害人本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紧急避险行为。危险正在发生;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必要限度(以较小的损失避免较大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不是原被告当事人;与被告不存在共同故意与过失;第三人过错是损害或造成损害扩大的唯一原因。《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受害人有过错。一是受害人完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二是原被告共同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是第三人、受害人的混合过错。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是人不可预见、抗拒、避免的自然现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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